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4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24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