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0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30條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