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3條 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再利用。屬前項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自行再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