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法規:碳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3條 碳費徵收對象為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以下簡稱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