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事業使用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一、減量額度註銷數量及其編碼。
二、減量額度之使用用途及說明。
但使用用途之對象限於該額度帳戶之事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減量額度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將減量額度用途及說明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前項第二款之資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後,事業始得將減量額度使用情形公開進行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