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三章 額度移轉及帳戶管理 第30條 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額度帳戶關閉作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實後關閉其額度帳戶。前二項經通報或核實應關閉之額度帳戶如有減量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其註銷後,賣方事業應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