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減量額度採拍賣者,賣方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交易平台公開閱…
- 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於交易平台之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前條各款內容。二、保證金計算方式為申購減量額度數量及其單位價格之乘…
- 第20條於交易平台參與拍賣競標之買方事業(以下簡稱競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時間前,撥入保證金至指定專戶後,始得於交易平台遞送投標單…
- 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截止投標日之次一工作日開標,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核後僅受理符合投標資格且申購減量額度單位價格高於或等於底價之…
- 第22條得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繳納扣除保證金後之餘款至指定專戶。保證金高於其得標價金者免繳。未依規定繳納餘款…
- 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拍定後五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下列對象之保證金一部或全部:一、經檢核不符合當次投標資格者。二、未得標者。三、…
- 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交易平台公開以下交易及拍賣完成後之資訊: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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