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8條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營運日當年之執行報告得合併於次年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