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4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一、未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抵換;未於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抵換計畫,視同未申請抵換。二、未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未於第八條應提報執行報告最後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執行報告,視同未提報執行報告。三、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