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6條 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前項營運日,指事業於第二條所定開發行為範圍內首次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或建築使用執照核發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