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1條 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之減量措施,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前項減量效益之核發,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