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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氣候變遷目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4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禁止
製造
氫氟碳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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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基準量為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氫氟碳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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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且限向遵守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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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氫氟碳化物: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F之物質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包括純物質與其混合物…
第3條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基準量為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一…
第5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且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第6條
使用廠商或供應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氫氟碳化物輸入或輸出核准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第7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之氫氟碳化物核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之氫氟碳化物消費量上限值作為核配總量,並優先核配予依前…
第8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之氫氟碳化物核配量基準計算依據蒙特婁議定書之消費量基準量計算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核配量基準=[(一…
第9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以後之氫氟碳化物核配原則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保留年度氫氟碳化物消費量上限值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國家保留…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十月底前核定取得核配資格廠商下年度氫氟碳化物核配量。前項核配量之計算基準為以各…
第11條
使用廠商屬製造業者,其製程使用之原料用途審核量應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證明用途文件,該文件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商名稱…
第12條
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並檢具可查證之相關證明…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受理各項申請,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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