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於開標後十四天內將拍賣結果公開揭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