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6條 列管餐飲業設置之污染防制設施,應具備可顯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主要操作參數之監控儀表或監測設施,並應設置於可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之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列管餐飲業所設置之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獨立電表或水表,並記錄每日用電量或用水量資訊,紀錄應保存二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