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對象,指依附表所列行政區域內,達適用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列管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