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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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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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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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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從事烘、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作業之行業…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對象,指依附表所列行政區域內,達適用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第4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前項集氣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採上吸式氣罩者:氣…
第5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前項油煙處理設備應依下列…
第6條
列管餐飲業設置之污染防制設施,應具備可顯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主要操作參數之監控儀表或監測設施,並應設置於可供直轄市、縣…
第7條
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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