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7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鄉(鎮、市、區)高粱播種時起,至高粱收割時止。但主管機關得依政策需求,公告調整之。保險期間因投保高粱田區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保險契約自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之日起終止,要保人並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退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