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8-2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六章 監督及輔導 第38-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