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37條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
- 第38條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二、利用職權或公款…
- 第38-1條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
- 第38-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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