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8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六章 監督及輔導 第38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