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7條 法規: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7條 樹保人員證書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撤銷或廢止者,其考選合格或培訓合格證明一併失效,於處分確定後滿三年,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樹保人員考選或培訓。樹保人員證書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廢止者,得於處分確定後滿三年,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樹保人員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