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第10條 法規:樹木保護專業人員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0條 參加樹保人員培訓,完成培訓並經測驗及格,為培訓合格,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培訓合格證明。前項培訓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於培訓測驗結束次日起一年內,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再次測驗並免繳培訓費用,且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