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動物醫事助理登錄之應記載事項查核。經查核認定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者,應通知認證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