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事助理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完成繼續教育達十五小時以上。
動物醫事助理不得租、借合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違反者,由行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認證機構,或由認證機構自行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