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6條 動物醫事助理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應完成繼續教育達十五小時以上。動物醫事助理不得租、借合格證書予他人使用。違反者,由行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認證機構,或由認證機構自行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