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動物醫事助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認證業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發給合格證書,並完成登錄及領得識別證,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或動物收容處所,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前項所稱動物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劃設置之收容處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動物收容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