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4條 法規: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4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一、黃果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二、前款以外特定物品: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