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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植物防檢疫目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7條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7條
法規: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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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事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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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分讓後使用期間,再分讓予其他使用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他使用人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於核准使用期間應遵行安全管制措施如附表。
第14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
第15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違反第十三條之安全管制措施且經植物檢疫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改善而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
第16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但輸入…
第16-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植物檢疫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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