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2條 法規: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2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分讓後使用期間,再分讓予其他使用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他使用人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文件、資料與原使用人之同意分讓證明文件並附註原分讓許可文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再分讓,並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