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第6條 法規: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6條 經公告設置之生產區土地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經評估有全區不適合繼續供魚塭養殖使用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廢止生產區,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