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生產區發展,得編列預算,輔導推動下列生產區事務:
一、生產技術研發及推廣。
二、生產區內生產標準作業規範。
三、產銷履歷、有機水產品或國際認驗證制度。
四、生產區水產品開發。
五、建立共同品牌、運銷通路及行銷模式。
六、建立生產區水產品契作、產銷媒合制度及產銷資訊平台。
七、生產區發展休閒漁業。
八、其他生產區發展需要之事項。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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