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第2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