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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第4條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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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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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
第3條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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