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對於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者,應於從農工作證明核發滿一年及滿二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會同農民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並將現地勘查紀錄表函請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審查農民是否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業改良場應將審查結果通知農會。
必要時,得請農業用地坐落農會協助。
提繳期間經發現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認後停止提繳:
一、未取得有效之從農工作證明。
二、口頭約定之農業用地,經所有權人以書面向農會主張農民無合法使用權利。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14條
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