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小組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查不予通過: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提繳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不具合理栽培或養殖放養密度。
四、不具維護管理之事實。
五、不具從事農業生產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