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法 第14條 法規:食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4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漁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