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
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
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
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
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
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
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
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
食農教育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