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法 第12條 法規:食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