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農業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前項所稱農業業務,指從事農糧、漁業、林業、畜產之生產銷售、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保護、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農業科技、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等業務事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益信託 農業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