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或業務項目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之變更,或其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