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的法律定義

9 部法規
  1. 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公益信託。
  2. 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3. 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4. 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之公益信託。
  5. 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業務或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6. 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有關環境保護事務為目的之信託。
  7. 公益信託:指以從事公共治理議題與社會發展政策相關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8. 公益信託:係指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從事有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9. 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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