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農業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前項所稱農業業務,指從事農糧、漁業、林業、畜產之生產銷售、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保護、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農業科技、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