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審計部聯合審計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