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置若干審計官(參事)督導、協調與指揮聯合審計案件辦理;置若干簡任審計(稽察)協助推動聯合審計事務。
並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