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
- 第18條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
- 第19條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
- 第20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一、依法停職者,指其停職事由消滅之日。二、依法休職者,指其休職期限屆滿,依…
- 第21條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均以審定機關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為準。
- 第2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就所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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