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二章 退休及資遣 › 第一節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 第2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就所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之其他人員(以下簡稱相當等級人員)工作表現質量進行評比,其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顯與一般質量表現有所差距並有具體事證,且於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