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二章 退休及資遣 › 第一節 退休之申辦與審定 第18條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