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法規: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