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法規: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