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4條 法規: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4條 訓練成績由用人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及派免建議函報送司法院。但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受訓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用人機關應隨時敘明具體事由報送司法院。用人機關評定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交付用人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