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1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