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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7條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7條
法規:
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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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或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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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
第12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津貼,由用人機關比照現職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俸點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
第13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
第14條
訓練成績由用人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及派免建議函報送司法院。但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受訓…
第15條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司法院派任至用人機關任職,並溯自訓練期滿翌日生效。
第1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或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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